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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际商标注册资助项目(第一批)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有关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2020年度国际商标注册资助项目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 不存在《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2号)和《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第九条规定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况。
 
2. 属于以我国为基础注册地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注册;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单一国家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商标资助。
 
3. 申请人需为商标注册人,商标无权属争议,商标注册人的(商事)注册地址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为共有的,其权利证书上载明的第一顺序权利人为资助申请人。
 
4. 注册商标属于初始注册商标,正在申请、审查及续展、变更、转让获得的商标不属于资助范围
 
(二)时间条件
 
1.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取得国际商标注册证明文书(以成功注册时间为准),且2019年以来未申请过东莞市国际商标注册资助项目的资助。
 
2. 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应于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满18个月以后提出申请,并一次性申领资助。
 
(注意: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的,《国际注册证》相当于《受理通知书》的效力,不能作为该国际商标已经成功注册的凭证。)
 
 
 
 
二  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等主体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盖章(或签字)。
(二)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
(三)《2022年国际商标注册资助项目(第一批)申请表》(系统导出打印)并盖章(或签字)。一个商标填写一份申请表,同一申请人申请多个商标资助的,纸质材料应同时提供商标清单。
(四)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及其中文译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中文译件参考样式见附件1)
(五)国际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我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付款凭证;没有委托我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方收费凭证。
(六)申请人银行开户信息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证明材料基本信息应当保持一致,要求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原件备查。经市场监管分局核对一致的,经办人须在复印件上书写“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按印。核实无误后,市场监管分局将原件退还经办人。
 
三  申报审核流程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2022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17日前登录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系统(http://120.197.146.233/ujet/),填报《2022年国际商标注册资助项目(第一批)申请表》,并上传所有申报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二)线上审核时间
 
2022年8月3日至9月1日
 
(三)提交纸质材料核
 
1. 经市市场监管局线上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从系统导出《2022年国际商标注册资助项目(第一批)申请表》(含水印)和所有申报材料,确保系统资料与纸质材料一致,统一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加封面后胶装装订成册(请勿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装订扣、装订条)。原则上一个申请单位的所有申报材料装订为一册。请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于2022年9月13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所在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联系方式见附件2)
 
2. 各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对企业纸质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确保申报书完整性、一致性和合规真实性,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2022年9月20日前提交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四)公示
 
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拟定资助清单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及有效证明,不能提供的不予受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将拟资助名单及补贴金额报市财政局复核,复核无误后拨付资金。
 
 
 
四 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按照《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战略专题项目实施细则》第四条执行。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每件资助资助不超过商标注册官费的6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在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取得注册的,每件给予不超过3000元资助。
(三)在单一国家,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给予不超过1000元资助。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项目,同一申请单位(人)同一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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